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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统一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血友病进入门诊大病病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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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8 16:21: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泰安市对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进行统一调整完善。主要内容概括为“三个统一”、“六项调整提高”。
  “三个统一”是指:统一基本医疗保险费筹集,主要统一筹资标准、缴费期与医疗年度。统一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主要统一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住院医疗待遇、门诊慢性大病统筹医疗待遇、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意外伤害门诊医疗待遇及生育医疗待遇。统一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有关规定,并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六项调整提高”:一是提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参保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统一提高到12万元。二是调整居民住院起付标准。参保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乡镇卫生院、一级及二级、三级定点医院,每次住院的起付标准统一调整为200元、400元、600元。三是提高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参保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乡镇卫生院、一级及二级、三级定点医院住院发生的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统一提高为80%、70%、60%。在此基础上,成年以上居民连续缴费达到3—5年的,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1%;连续缴费6—10年的,提高2%;连续缴费11—20年的,提高3%;连续缴费21年以上的,提高5%。四是扩大门诊慢性大病病种范围。门诊慢性大病病种由原来的7种扩大为17种,分别为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肾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血友病、精神病、结核病、糖尿病、冠心病、肺源性心脏病、类风湿病、慢性病毒性肝炎、脑出血(并发后遗症)、脑梗塞、再生障碍性贫血、股骨头坏死、系统性红斑狼疮。五是调整提高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扩大受益群众,取消在一个医疗年度内未发生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的限制条件,中小学生普通门诊费用不再按每人每年20元拨付学校管理,凡当年正常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都能享受居民普通门诊待遇,在签约定点社区(街道、乡镇)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一个医疗年度内未成年居民、成年以上居民的支付限额分别为100元、20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统一提高为50%。六是提高生育医疗支付限额标准。参保居民在定点生育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剖宫产、顺产限额支付标准分别由900元、600元提高到1500元、1000元。

  信息来源:中华泰山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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