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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常州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补充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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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1 10:45: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常州市职工医疗保险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
  文号:常医改办[2003]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常州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实施办法补充意见》已经市职工医疗保险改革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常州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补充意见
  根据《关于江苏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常州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结合我市三年来情况,决定对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规定调整完善如下:
  1、适当增加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的药品。
  对一些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同类药品中疗效好以及价格低廉的药品放进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过渡的形式供参保职工使用。
  2、放宽异地居住参保人员就诊医院的限制。
  原《常州市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关于“长住异地的参保人员,应在当地选择一所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放宽为“在当地选择一级、二级、三级各1家医疗机构就诊”。
  3、建立困难企业职工住院基本医疗保险
  困难企业按上年职工工资总额(最低不得低于市区上年职工平均工资60)的4%缴纳医保费,职工按每人每月缴纳5元的医疗救助费后,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救助所有的待遇。但不设个人帐户,门诊医疗费用仍由原企业负担,不享受门诊特定病种药费补助。
  4、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中增设住院基本医疗保险。
  按市区上年全部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4%,另外,每人每月缴纳5元的医疗救助费后,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救助,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救助所有的待遇。但不设个人帐户,不享受门诊特定病种药费补助。
  5、适当减轻医院负担,对部分病种和使用一次性价格昂贵的医用材料给予定额补偿。
  恶性肿瘤:住院平均天数和住院偿付标准同市肿瘤医院,三级医院按每例5500元结付、二级医院为三级医院的70%。心脏起博器、心脏血管支架、人工关节:对使用的医院另外补偿5000元、5500元、4500元。其它住院偿付标准仍不变。
  6、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基数稽查和基本医疗保险补偿金清欠的工作。
  2004年7月1日前,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不足的,或与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签订还款协议到期补偿金的,自行补足(缴)。凡超过规定期限不补足(缴)的,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259号令),对其单位负责从和直接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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