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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市直城镇职工医保住院医疗补充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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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5 16:08: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5月16日,我市出台市直城镇职工医保住院医疗补充保险政策,拓展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功能,医保参保人员个人医疗账户可用来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了,让参保者又多了一份保障。
  政策规定,自7月1日起,市直医保进一步拓宽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增加购买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功能,参保人员可将个人账户资金用于购买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历年个人医疗账户累计结余额超过2500元者,可自愿购买住院医疗补充保险。
  住院医疗补充保险保险费保险标准为500元/份,每人最多可购8份,保险费从参保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划转,划转后个人账户余额不得低于2000元,保险期限为3年。
  自愿购买者可选择返还本金和不返还本金两保险类型。返还本金的可享受在保险期内,参保人员因病住院治疗的,可给予每年最高90天的医疗补助(单次住院最多计12天,两次住院期限相隔7天以上)。一般疾病的,每天每份补助标准为25元;五种大病的每天每份补助标准分别为:恶性肿瘤50元;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50元;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Ⅰ型、Ⅱ型)50元;重型精神病40元;脑血管意外(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出血)60元。
  不返还本金的可享受在保险期内,参保人员因病住院治疗的,可给予每年最高90天的医疗补助(单次住院最多计12天,两次住院期限相隔7天以上),每天每份补助100元。对参保以后首次诊断为上述五种大病的,另加每份一次补助5万元。
  届时,参保者可选择与太平人寿保险盐城公司或平安养老保险盐城公司签约,签约地点为商业保险公司在市医保中心专设的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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