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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血友病门诊特定项目医疗保险待遇,加强对参保人员的就医管理,根据《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穗府令〔2008〕第11号)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本市指定的社会医疗保险三级综合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指定医院”,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确诊,并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患血友病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病人”),可按规定享受血友病门诊特定项目医疗保险待遇。
二、参保病人在指定医院中选定1家作为本人血友病门诊特定项目治疗的定点医院(以下简称 “选定医院”)。一经选定,原则上一个社保年度内不得变更。参保病人确因病情需要及居住地迁移等情形,需要变更选定医院的,可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三、指定医院为参保病人提供血友病门诊特定项目医疗服务实行医保责任医师管理,并统一使用社会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专用病历。具体办法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指定医院签订服务协议约定。
四、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对参保病人血友病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用的支付比例,分别按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非本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参保病人血友病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用,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费用范围。
五、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参保病人血友病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用,应当符合《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血友病门诊特定项目药品范围》(见附件2)。其中,属于乙类的药品,参保病人按比例先自付的费用标准调整为零。
参保病人在非选定医院就医发生的血友病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六、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市、增城市及广州铁路(集团)公司驻粤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照本通知执行。
七、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关于将血友病纳入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范围的通知》(穗劳社医〔2005〕9号)同时废止。
附件:1.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血友病门诊特定项目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2.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血友病门诊特定项目药品范围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
附件1
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血友病门诊特定项目
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附件2
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血友病门诊特定项目
药品范围
新闻解读:
新政二:血友病待遇大幅提高
记者了解到,血友病待遇标准从10月1日起也有所调整,将取消参保病人终身累计支付起付标准费用1000元;统筹基金对参保病人血友病基本医疗费用的支付比例,由“按退休人员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标准结算”调整为“分别按在职人员或退休人员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标准结算”,同时,将“每月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标准4500元”调整为不设统筹金月度最高支付限额标准。
减负程度:
广州市人保局负责人分析,取消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血友病参保人每人每月4500元的月度最高限额。以在职参保病人进行重组人凝血因子Ⅷ典型剂量(40000IU/年·人)治疗为例,按原门诊特定项目支付标准,个人支付基本医疗费用约13500元/月,按现调整后待遇标准,个人支付基本医疗费用约3660元/月,减负幅度高达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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