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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参保人员包括血友病在内的七种疾病最高可报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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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4 17:22: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简述:核心提示9月5日,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工作人员将分赴我市各县市区指导全市2013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我市2013年居民医保参保工作正式开始。5日起,广大城镇居民可携带相关证件到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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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
  9月5日,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工作人员将分赴我市各县市区指导全市2013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我市2013年居民医保参保工作正式开始。5日起,广大城镇居民可携带相关证件到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理参保手续。和之前相比,2013年我市参保居民所享受到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项待遇均有明显提升,我市医疗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
  居民医保待遇又有明显提升
  2013年居民医保之待遇篇
  我市城镇居民医保工作2008年开始,至今已经5个年头。几年来,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待遇在逐步提升。
  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待遇主要有住院待遇、门诊统筹待遇和重症慢性病待遇。根据现行标准,包括学生在内的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由医保基金和参保居民按比例承担。已参加城镇居民或城镇职工医保后,又参加新农合的极个别人员,如果住院只能报销一个险种的费用。参保居民医疗费用存在有应当由第三人负担、应当由公共卫生部门负担或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1 住院起付标准
  参保居民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600元、800元。参保居民在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二次及二次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按以上标准的50%执行。
  2 住院报销比例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高于起付标准部分,由医保基金按比例报销。2013年,我市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分别为85%、75%、70%。在我市三级医院住院后,因本地医疗条件和医疗水平所限,经所在医院同意可转往郑州、西安、北京、上海等城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经批准外转的,报销比例比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降低10%,即60%。
  3 最高支付限额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由大额补充保险承担,大额补充保险报销比例不低于8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两项保险合计,我市参保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最高可享受16万元报销费用。
  4 门诊统筹
  参保居民平常得小病不需要住院治疗的,可以享受门诊统筹待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不设起付标准,一个缴费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按55%比例报销,累计报销额度为300元(看门诊时,参保人员应持医保手册到本人参保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
  5 重症慢性病
  目前,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病病种有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不全、器官移植、血友病、糖尿病、精神分裂症、丙型肝炎等7种,凡经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鉴定确实患有上述病种的参保居民,在所选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上述病种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按70%的比例报销。
  2013年居民医保之参保篇
  1 参保对象
  具有焦作市城镇户籍(含所辖县市),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包括中小学阶段在校学生(含职业高中、技校、幼儿园、大中专院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均可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为本市城镇户籍的被征地农民和在市区(或各县市城区)学校就读的农村户籍在校学生、未获得焦作市城镇户籍,但在焦作市城镇长期居住的流动人员也可以参加居民医保。但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2 参保时间
  8月31日,我市2013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启动大会召开,会议决定,我市9月1日至12月20日进行2013年居民医保的参保缴费工作,其中9月1日至10月31日主要办理学生参保。和去年相比,今年城镇居民参保截止时间提前了10天。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相关负责人称,为确保明年1月1日正式使用新程序,今年12月21日至12月31日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医保中心汇总对账时间,不再办理居民参保缴费。年度内未能及时参保的新生儿,凭出生证、母亲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效证件,可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办理参保手续,办理参保后可享受出生当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 参保地点
  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组织参保、缴费。其他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包括学龄前儿童,以家庭为单位,持户口簿、身份证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申报登记。
  4 缴费标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作为国家重要基本保障之一,所需资金由财政和参保个人共同负担。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在校学生和其他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60元,其中个人缴纳20元(基本医疗10元、大额补充保险10元),财政补助240元;18周岁及以上城镇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80元,个人缴纳140元(基本医疗110元、大额补充保险30元),财政补助240元;低收入家庭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个人缴纳60元,财政补助320元。持有焦作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家庭成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不用缴费,其居民医保费用由财政全额负担。
  5 所需资料
  新参保的城镇居民需提供的资料有:户口簿原件及其复印件(户籍为集体户口的居民持集体户口复印件及身份证);属于低保或重度残疾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属于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提供由社区出具,办事处、民政局、财政局核定的证明材料(加盖上述单位公章),60周岁以上拆迁户老人提供拆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城镇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参保,不属于参保对象的提供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手册原件及复印件或相关证明。
  2012年已参保的居民和2012年之前缴过费中间未续费的居民,如果想继续参保,携带医疗保险手册在规定时间到所在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续费即可。新参保和中断后续费的居民有90天等待期,即从2013年1月1日起,90天之后才能正常享受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项待遇,但新入校学生、新生儿参保后没有等待期,可直接享受相关待遇。
来源:焦作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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