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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新农合改革,血友病人受益为农民减轻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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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30 17:20: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儋州新闻中心消息记者从市合管办了解到,今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儋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2012版)》(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亮点频频,参合农民的受益程度进一步得到提升。该《实施办法》的实施将更有效保障我市广大农村居民获得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提高农民健康水平,切实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等问题,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新修订的新农合《实施办法》让农民看病享受到更多实惠,主要亮点有:一、乙类药物,由原来的80%纳入报销调整为100%纳入报销范围,按住院比例给予报销;二、基本药物、中药及中医诊疗项目,报销比例提高了10个百分点;三、特殊设备检查(治疗)项目,由50%纳入报销调整为90%纳入报销范围;四、特殊治疗性的材料费用,国产(包括中外合资)的按90%纳入报销范围;五、村级门诊统筹补偿比例,由30%调整到50%,一般诊疗费3元报销2.5元;六、门诊统筹年度封顶线,由每户1000元封顶调整为参合人数乘以200元封顶,户内共济使用;七、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病种由17种增加到25种;八、总封顶线,由每人每年8万元提升到10万元。
  据了解,2006年到2012年,我市先后5次对新农合医疗实施办法进行完善,特别是2010年以来,出台了《儋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补偿办法补充规定》、《儋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施总额预付制的意见》等一系列规章制度,积极扩大参合农民的受益面和受益力度。今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办法不仅在疾病补偿范围、慢性病门诊补偿比例、住院分娩补偿标准、意外伤害住院补偿等方面提高补偿幅度,还将实施“重大疾病补助”、“二次补偿”等制度,参合农民将享受到更多、更大的利益成果。(记者陈小马编辑王霞)
  政策链接
  我市“新农合”新标准
  一、补偿政策
  门诊统筹。村级补偿比例50%,一般诊疗费3元报销2.5元,镇级补偿比例50%,一般诊疗费10元报销8元。
  慢性病门诊。报销比例70%,年度最高补偿限额5000元。其中各种恶性肿瘤(放疗、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血透、腹透诊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等7种最高限额直接参照住院比例和封顶线执行。
  起付线。镇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不设起付线,市内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400元,省属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800元,省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和省外公立医院起付线1000元。
  住院补偿。扣除个人自付费用及起付线后,镇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分段补偿制度,医疗总费用300元以内补偿比例60%,300元以上部分补偿比例90%;市(县)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75%;省市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65%;省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60%;省外公立医院补偿比例55%(未经转诊不予报销)。
  二、重大疾病的病种和报销政策
  将1至14岁儿童简单先心病、0至14岁儿童复杂先心病、大于14岁先心病、0至14岁儿童急性白血病(包括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和急性早幼粒白血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等22类疾病纳入重大疾病范畴。在指定医院救治的提高补偿比例,经新农合报销和医疗救助后,患者自付费用仅约5%左右。
  三 、25种慢性病疾病可在门诊获得报销
  所规定的25种慢性病大额门诊治疗补偿的病种为:各种恶性肿瘤(放疗、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血透、腹透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地中海贫血,脑中风(偏瘫),帕金森氏重症,高血压(Ш期)等。
  四、意外伤害的鉴定和补偿
  意外伤害分为“他人因素发生”、“非他人因素发生”和“见义勇为”行为三种。有责任的“他人因素发生”的意外伤害不予报销。无责任人或责任人无能力赔偿的意外伤害,经审批后其住院医药费用中的可补偿费用的起付线以上部分,按50%比例给予补偿。“非他人因素发生”和“见义勇为”的意外伤害,经审批后按正常的住院比例报销。
来源于:海口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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