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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2011年度常州市市本级职工医保、居民医保“二次补偿”标准等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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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8 10:30: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确定2011年度常州市市本级职工医保、居民医保“二次补偿”标准等事宜的通知
  文号:常人社发【2011】271号

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减轻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综合考虑医保基金收支情况等因素,经研究,现就确定2011年度我市市本级职工医保、居民医保“二次补偿”标准等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2011年度(除有特别规定外,按自然年度计算)内发生的指定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2万元以上部分的金额,由医保基金按50%的比例给予“二次补偿”,“二次补偿”最高限额为每人1.5万元。指定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是指:
  (一)享受门诊大病待遇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和住院自付医疗费用;
  (二)其他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自付医疗费用。
  二、参保人员符合“二次补偿”条件的,相关人员可在2012年内,携带参保人员医保卡(证)、就医原始发票、居民身份证以及代办人员居民身份证等资料,到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补偿手续。
  三、从2012年度起,如“二次补偿”标准不作调整,将不再另行发文,直接按本通知公布的标准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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