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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门诊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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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31 15:15: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盐城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门诊统筹
  盐城新闻网讯 2010年12月29日,我市出台《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办法》,规定自今日起,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门诊统筹,参保职工如果患病,不仅可以享受住院报销的医疗保障,在门诊因感冒、拉肚等普通疾病就医也有可能报销医疗费,医疗负担大为减轻。
  2010年,市政府把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列入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主要工作任务,多方调研,及时制定出台了《办法》,力争实现医疗保障由“保住院”、“保大病”向“保门诊”、“保健康”方面拓展。
  《办法》规定,门诊统筹基金不另外向参保单位和个人筹集,而是从每年划入参保人员个人医疗账户基金中按照划分基数的1%提取。实际平均额度为:缴费基数低的参保职工每年大约150元左右,缴费基数高的每年大约250元左右。
  《办法》中,门诊医疗费用补偿标准分普通疾病、慢性病和大病三种。
  普通疾病类,当年个人医疗账户基金用完后,再自付起付线500元(城镇低保、特困、重残人员实行0起付线),对起付线以上至2500元的部分,属于全部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的基层医疗机构的费用补偿70%,属于其他医疗机构的费用补偿50%。同时,起付线以下和门诊统筹基金补偿以外的需个人承担的部分,可用个人账户历年余额支付。
  慢性病类,一是扩大门诊医疗费用补偿的慢性病种范围,由原来规定的高血压(II、III期)、糖尿病、慢性乙型活动性肝炎、肺心病、类风湿5类新增加甲状腺功能亢进、慢性溃疡性结肠炎、结核病、慢性肾炎、银屑病5类。二是提高慢性病门诊费用报销限额,由原在职人员全年800元、退休人员全年1200元,分别提高到1000元和1500元。三是补偿后仍有门诊医疗费的,只要补足与普通疾病门诊起付线的差额(200元),就可再按普通疾病门诊费用予以补偿。
  大病病种范围及门诊费用补偿标准等仍按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记者获悉,医保门诊统筹2011年在市区范围内先行实施后,下一步将向县(市)推行。
  来源:盐城新闻网 作者: 王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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