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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0年文成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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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6 14:49: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文成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政办发〔2009〕24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2010年文成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实施细则》已于11月23日,经县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抓好落实。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2010年度文成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工作,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卫农卫发〔2009〕68号)、《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做好2009年下半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浙卫办农〔2009〕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城乡居民自愿参加,政府、个人和集体多方筹资,以县为单位,统一筹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乡居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 凡户籍在我县的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以户为单位(人员以户口簿为准)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非本县户籍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以学校(幼儿园)为单位参加;非本县户籍的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企业职工以企业为单位参加;参加我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人员,即为参保人。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成立由县府办、组织部、宣传部、县发改、监察、卫生、人事劳动社会保障、财政、教育、农业、民政、残联、审计、扶贫、统计等部门负责人、参保代表为成员的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简称县城乡居民医保管委会),委员会下设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简称县城乡居民医保管理中心);是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常设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指导、经办、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各乡镇成立由乡镇长、分管乡镇长、卫生院院长、参保代表等人员组成的乡镇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工作的组织、协调、宣传、监督;指定至少一人为合作医疗保险专管员,具体承担相关工作。
  第六条 村(居)委会为村(居)级合作医疗保险的工作机构,村(居)委会应指定一名成员为合作医疗保险的专门负责人。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七条 2010年度,我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185元,其中各级财政补助140元,个人自筹45元。非本县户籍的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企业职工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其参保缴费原则为个人承担45元,企业单位承担每人140元。
  城镇“三无”对象、农村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三老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其个人自筹部分由县财政解决。
  县财政在人均补助基础上,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出现严重超支的,由县财政保障解决。
  第八条 个人自筹资金(含本县户籍中小学、幼儿园学生)、非本县户籍企业职工及企业自筹资金,由属地乡镇政府负责收取;非本县户籍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个人自筹资金,由县教育局负责收取;收取资金时出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专用收据。
  第九条 参保筹资截止时间为2010年2月8日,超过此时限不再受理,实施年度中途不办理补入、退出手续。城乡居民户中的人口在一个实施年度内发生变化,如婚嫁等,新增加或迁入的群众原来未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当年不再补入,原已经参加的迁入或迁出群众可继续享受。
  第十条 乡镇政府、县教育局应在2010年2月26日前,完成参保人员的基金上缴、参保名单的登记造册、校对、录入系统、上报等工作,做到“人钱相符”。
  第四章 就诊管理
  第十一条 县城乡居民医保管理中心负责评审和确定住院、特殊病种门诊、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并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和医疗费用的监管力度,实行动态管理,创造条件逐步增加定点医疗机构,方便参保人就医。
  第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定点医疗机构的准入、退出机制,把医疗费用上涨幅度、医疗服务质量以及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执行情况等纳入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考核范围,考核结果与定点资格、费用拨付挂钩。
  第十三条 参保人可根据需要自主选择住院、特殊病种门诊、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需携带身份证(未成年人携带户口簿)、文成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卡(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
  第十四条 2010年县外住院、特殊病种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为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出院时需收集、索取出院小结、住院发票及住院费用总清单,该清单内分类注明详细用药明细及价格、各项检查明细及价格等。
  第十五条 2010年县内住院、特殊病种门诊、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见附件一)。
  第五章 报销标准及补偿办法
  第十六条 医疗费用实行以住院大病统筹为主,兼顾特殊病种门诊和普通门诊报销的补偿方式。
  第十七条 实施年度为当年1月1日到12月31日。已按规定缴纳年度个人自筹资金的对象,当年度享受补偿待遇;未按规定缴纳的,不享受补偿待遇。
  第十八条 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标准:
  (一)参保人在不同类别等级的医疗机构的住院费用,享受不同的报销比例。
  (二)参保人到县口腔医院以及各中心卫生院等基层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不设起报线,报销比例为70%。
  (三)参保人到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等县级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500元起报,报销比例为50%。
  (四)参保人到县外政府机构举办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500元起报,报销比例为30%。
  (五)参保人年度住院报销封顶金额为50000元。
  (六)上述“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是指经审核后已剔除不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用药与诊疗项目后的医疗费用。
  第十九条 住院医疗费用的补偿办法:
  (一)参保人的住院费用实行“定额起报、限额封顶、一年一清”的报销办法。
  (二)在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原则上按各次的报销标准分别结算报销金额,但仅算一次起报线。
  (三)参保人到非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不予报销。
  (四)参保人在连续参保的前提下,核销跨年度的住院医药费用时,可按出院日期为准划入相应的年度予以核销。对上年度未参保而本年度已参保或上年度已参保本年度未参保且发生跨年度住院医疗费用者,其核销基数以参保年度内的住院天数所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为准。
  (五)参保人申请住院费用补偿结算有效期限为自出院之日起三个月内;非跨年度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收件截止时间为下年度的2月20日,逾期不予受理。
  (六)剖腹产产妇的住院费用按各类别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报销比例给予报销;符合计划生育政策顺产妇的住院费用纳入报销范围,实行定额补助,凭准生证、出生证,县内医院顺产每次补助400元,县外医院顺产每次补助200元。
  (七)小额住院报销实行保底支付,补偿金额未达到100元的,统一按100元标准补偿支付。
  (八)不能提供明细汇总费用清单者,其所用药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等均按50%比例计算费用总额,进行结算。
  (九)参保对象出院一般带药为三天量;精神病等慢性病病人为七天量,最长不得超过十五天量;超量药品的费用不列入补偿范围。
  第二十条 住院医疗费用的补偿程序:
  (一)在县内已实时住院结报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结报点进行补偿结算;
  (二)在县内未实时住院结报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或在县外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住院的参保人,在出院后三个月内,持文成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卡(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身份证明、出院记录、住院发票、医疗费用明细单、本人信用社帐号及相关资料,直接到县城乡居民医保管理中心结报大厅(设县行政审批中心一楼)办理补偿手续;也可交于所在地乡镇专管员代收,由乡镇专管员统一到县城乡居民医保管理中心结报大厅代办补偿手续。
  (三)顺产妇住院费用报销不分住院医院是否已实行实时结报,均统一到县城乡居民医保管理中心结报,报销时需携带文成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卡(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身份证明、本人信用社帐号、准生证、出生证。
  (四)同时享受其他商业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可使用发票复印件报销,但需在发票复印件上注明“与发票原件核对一致”字样并加盖保险公司公章,另外还需提供理赔单,经县城乡居民医保管理中心审批后纳入报销。
  (五)意外伤害住院费用的补偿需先到所在乡镇进行意外伤害经过调查核实后,方可进行报销。
  第二十一条 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医疗费用的报销标准和程序:
  (一)特殊病种门诊范围:恶性肿瘤、精神病、白血病、组织器官移植的后续治疗、尿毒症和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肺结核辅助治疗(政府减免外的有效医疗费用),10岁以内患苯丙酮尿症的参保儿童,根据医生处方中指定地点购买的无苯丙氨酸奶粉。
  (二)患有特殊病种的参保人,可持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证明、病历、有关检查和化验报告、病理切片报告等相关资料和两张1寸免冠照片,报县城乡居民医保管理中心核准、备案,发给统一印制的《文成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医疗证》。《特殊病种医疗证》每年由县城乡居民医保管理中心验证一次。
  (三)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医疗费用按就诊定点医疗机构类别予以确定报销比例(即县内50%、县外30%),每人每年补偿限额为8000元。申请报销时需提供门诊就诊时的票据、病历,包括诊疗、用药等详细资料。
  (四)未经县城乡居民医保管理中心核准、备案的,未能提供票据、病历等详细资料或诊疗和用药与该病种的治疗不相符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 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的报销标准:
  (一)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是指参保人在全县范围内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产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包括药物、化验、检查、治疗费)。
  (二)参保人在县口腔医院、中心卫生院及以下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即时报销30%,在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就诊即时报销10%,两级门诊补偿累计每人每年支付限额300元;
  (三)从总基金盘子中提取1080万元作为普通门诊补偿基金,用于普通门诊费用的补偿;实际补偿总额超过补偿基金的,超过部分由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承担60%,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承担40%。
  (四)其他配套规范性文件由县城乡居民医保管理中心另行发文制定。
  第六章 支付范围
  第二十三条 用药管理及规定按下列省、市、县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一)参照2005年版《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参保人使用“甲类目录”中药品的,其费用全部纳入我县统筹基金结算支付范围。
  (二) 参照2005年版《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参保对象使用“乙类目录”中药品的,其费用个人自负20%后,再按规定补偿比例结算。乙类药品中有不符合参保对象适应症者,则按完全自付类结算。
  (三) 中药饮片的补偿参照2005年版《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所列目录规定执行。
  (四)参保人使用蛋白类制品,符合以下适应症规定的,可列入我县统筹基金结算支付范围:
  1、人血白蛋白:肝硬化、肾病综合症及严重的烧伤、烫伤等引起的血浆蛋白下降,呼吸衰竭使用人工呼吸机,严重肺水肿、大量肝切除及严重感染合并多系统衰竭等;血浆白蛋白低于3g/d1者使用人血白蛋白的,须提供使用前5日内血浆蛋白检查报告;
  2、免疫球蛋白:先天或后天性免疫球蛋白低下症伴严重感染者(需附6个月内免疫球蛋白检查报告)及免疫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经其它治疗无效且血小板低于20000/ul,并严重出血危及生命或需急诊手术治疗者使用免疫球蛋白的。
  (五)以下药品不能列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基金不予补偿其费用:
  1、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
  2、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
  3、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
  4、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
  5、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特殊适应症状与急救、抢救除外);
  6、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药品。
  第二十四条  不列入基金补助范围的诊疗项目有:
  (一)服务项目类:挂号费、病历工本费、院外会诊费,出诊费、特需医疗服务费(如点名手术、点时手术、点名会诊、点名检查、点名护理、特殊护理、健康宣传、检查治疗加急等费用),验光费,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空调费(指不包括在住院床位费内、单独收取的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微波炉费,损坏公共财物赔偿费,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煎药费、膳食费(含药膳),文娱活动费、书刊报纸费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整容、矫形手术(如重脸术、斜视矫正术、矫正口吃,雀斑、老人斑、色素沉着、腋臭、脱发、美容洁齿、镶牙、植牙、牙列正畸术、色斑牙治疗等),各种减肥、增高、增胖项目,各种健康检查(包括婚检、游泳体检、出境体检),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如各种疫苗、预防接种、疾病普查、跟踪随访等),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健康咨询、疾病预测等。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人体信息诊断仪器、产体调强适形放射治疗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检查、治疗的项目,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如按摩器、轮椅、各种家用检测治疗仪器、皮钢背甲、腰围、钢头颈、胃托、肾托、宫托、疝气带、护膝带、提睾带、健脑带、药枕、药垫、热敷袋、神功元气、拐杖等),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材料(如镇痛泵、机械吻合器、缝合器、钉仓及其辅助材料等一次性医用材料)。
  (四)治疗项目类:各种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烧伤病人皮肤移植除外),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近视眼矫形术,气功疗法、音乐疗法(精神病除外)、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五)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如男性不育、女性不孕检查治疗、性病检查治疗)。
  (六)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七)未经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购置或按国家有关质量管理规定技术检测不合格的大型医疗设备的诊疗费用。
  (八)住院期间加收的其他各类商业保险费。
  (九)各类计划生育措施所发生的费用。
  (十)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等发生的应由第三者承担的医疗费用。
  (十一)因违法、酗酒、吸毒、打架斗殴、故意自伤、自残、自杀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二)出国或赴港、澳、台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三)其它按规定不可列入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
  第二十五条 病人自负部分后再列入基金补偿的诊疗设备及医药材料为:
  (一)应用X—射线计算机断层摄影装置(CT)、核磁共振成象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象(ECT)、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DSA)、彩色多普勒仪、左心室超声三维彩色图、动态脑电图、动态心电图、超声胃镜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体外震波碎石、高压氧仓治疗、射频治疗、消融治疗、介入治疗、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快中子治疗,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心脏搭桥与心导管球囊扩张术、血液透析、腹膜透析等,由个人先自负20%再按规定补偿比例结算。
  (二)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装置爱克司刀(X-刀)、伽玛刀(Y-刀),由个人先自负40%后再按规定补偿比例结算。
  (三)人工晶体、人工关节、人工喉、人工股骨头等体内置放材料和体内转换的人工器官,在1000元以上的一次性材料(含植入性材料),由个人自负20%后再按规定补偿比例结算。心脏起博器等植入性材料最高支付限制在2万元以内的按规定补偿比例结算,2万元以上的费用由个人自负。
  (四)床位费:按25元/日纳入支付范围,少于25元/日的按实际价格纳入结算支付范围。
  第七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原则,按照医药费用“总量控制”要求,切实控制住院医药费用的不正常增长,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外的自费医药费用占总医药费用的比例控制在15%以内。
  第二十七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职业纪律教育和职业责任教育,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思想,切实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第二十八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切实执行不予支付或部分纳入补偿基数的药品及诊疗项目自负情况告知制度,确需使用的要经病人或家属知情同意并签字后方可使用。病人住院期间发生的费用按日如实记录。如因不按规定执行告知制度引起医疗费用纠纷的,其争议部分医疗费用一律由该定点医院承担。
  第二十九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对参保对象就诊报销时的身份审核制度,确认参保人身份证和医疗保险卡是否相符,防止冒名就诊、住院现象;同时要加强管理,杜绝挂牌住院现象。对由于医院把关不严引起的冒名就诊、住院和挂牌住院情况,其相关经济损失由定点医院承担。
  为提高实时结报率、简化报销手续、方便参保人,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及时提醒参保人带卡结算;属意外伤害住院的,必须及时提醒参保人到所在乡镇进行意外伤害经过调查核实;无特殊原因以自费出院造成参保人不能享受补偿,所引起的纠纷由医疗单位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对伪造医学文书,出具虚假住院发票的定点医疗机构,其报销费用由该医疗单位负责,并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第三十一条 各定点体检医院每两年需对辖区内的参合对象提供一次常规性体检,体检成本费在县健康体检专用基金内统筹安排。
  第八章 基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 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县级统筹、统一管理、集中核算”的办法,即以县为统筹单位对基金进行统一管理,并由县城乡居民医保管理中心具体负责资金的日常业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三十三条 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统筹资金纳入县财政专户,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确保基金的安全。
  资金的收支情况,由县城乡居民医保管理中心定期通过简报、网络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统筹资金的收支运行及管理情况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三十四条 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基金用于参保人住院医疗费用、兼顾特殊病种门诊与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的报销,其它任何开支均不得从基金中列支。
  第三十五条 风险基金以转入统筹基金的10%提取,主要用于弥补基金非正常超支造成的基金临时周转困难等,风险基金达到规定的规模后不再继续提取;当年统筹基金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资的统筹基金总额15%(含风险基金),累计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资的统筹基金总额的25%(含风险基金)。
  第三十六条   风险基金只能在下列特定的情况下,经县城乡居民医保管委会集体讨论批准后方可使用:
  (一)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比例,统筹资金不够解决的,由风险基金进行弥补。
  (二)其他经县城乡居民医保管委会集体讨论,认为需要的支出。
  第三十七条 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按下列顺序解决:
  (一)动用统筹基金历年结余的基金;
  (二)按程序申请动用风险基金;
  (三)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资金渠道。
  第三十八条 县财政局、县城乡居民医保管理中心要建立健全基金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规范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参保人隐瞒事实真相,弄虚作假、转借医疗保险卡、冒名顶替就诊报销的,取消当年度报销资格,追回报销金额,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条 经治医生与患者串通,虚构事实过程,拆分处方、变造病历、处方的;经办人员违反规定给予报销的,一经查实,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由责任人负责追回所报销的款项。
  第四十一条 对在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二条 对未按时拨付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导致拖欠参保人医药费或不按规定标准进行医药费补偿的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造成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重大损失或贪污、挪用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者,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由县城乡居民医保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相关配套规范性文件由县城乡居民医保管理中心根据本细则规定制定另行印发。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县级普通门诊(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报销政策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关于调整2009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关政策的通知》(文政发〔2008〕127号)、《文成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施暂行办法》(文政发〔2008〕79号)同时废止。

  附件:2010年度文成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2010年度文成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一、住院定点医疗机构(9家)
  县级:文成县人民医院   文成县中医院
  乡镇级:文成县口腔医院   南田中心卫生院 玉壶中心卫生院
  西坑中心卫生院 黄坦中心卫生院 珊溪中心卫生院 峃口中心卫生院
  二、特殊病种门诊定点医疗机构(9家)
  县级:文成县人民医院   文成县中医院
  乡镇级:文成县口腔医院   南田中心卫生院 玉壶中心卫生院
  西坑中心卫生院 黄坦中心卫生院 珊溪中心卫生院 峃口中心卫生院
  三、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54家)
  县级:
  文成县人民医院   文成县中医院
  大峃片:
  文成县口腔医院 金垟乡卫生院   里阳乡卫生院   樟台乡卫生院
  金炉乡卫生院   龙川乡卫生院 大峃镇凤垟社区卫生服务站
  樟台乡塔山社区卫生服务站
  南田片:
  南田中心卫生院 百丈漈镇卫生院 十源乡卫生院    黄寮乡卫生院
  二源乡卫生院 南田镇南田村社区卫生服务站
  南田镇三源社区卫生服务站 百丈漈镇篁庄社区卫生服务站
  二源乡朱阳社区卫生服务站 百丈漈镇西里村卫生室
  西坑片:
  西坑中心卫生院   下垟乡卫生院     石垟乡卫生院
  岭后乡卫生院西坑镇岙里社区卫生服务站 石垟林场社区卫生服务站
  黄坦片:
  黄坦中心卫生院 富岙乡卫生院    云湖乡卫生院
  黄坦镇支垟社区卫生服务站 黄坦镇王宅社区卫生服务站
  玉壶片:
  玉壶中心卫生院   东溪乡卫生院     周壤乡卫生院    朱雅乡卫生院
  金星乡卫生院    上林乡卫生院 东溪乡东头社区卫生服务站
  周壤乡周南社区卫生服务站   玉壶镇李林社区卫生服务站
  珊溪片:
  珊溪中心卫生院 桂山乡卫生院    仰山乡卫生院     巨屿镇卫生院
  珊溪镇李井社区卫生服务站 珊溪镇南林社区卫生服务站
  珊溪镇西山社区卫生服务站 巨屿镇东垟社区卫生服务站
  峃口片:
  峃口中心卫生院   公阳乡卫生院  双桂乡卫生院    平和乡卫生院
  周山乡畲族卫生院 峃口乡新桥社区卫生服务站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12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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