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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城镇居民医保血友病等慢性病待遇大幅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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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5 14:28: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抚州市城镇居民医保血友病等慢性病待遇大幅提高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抚州市明年将对城镇居民医保缴费标准、方式和享受待遇水平进行调整。调整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统筹基金封顶线提高到6万元。
  2012年,抚州市城镇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成年人120元,未成年人50元。居民参保缴费除了传统现金缴费方式之外,市人保局和抚州移动公司联合推出了预存移动话费送医保券活动,2011年10月1日至2012年1月31日,抚州城镇居民移动签约客户到全市所有移动营业厅,预存100元话费即可获赠50元的医保券,预存200元话费即可赠送120元的医保券,医保券可等额抵缴个人参保费用。
  为了进一步减轻城镇居民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明年,门诊就诊在实行社区统筹、年度包干使用的基础上,抚州市人保部门对门诊统筹政策继续进行修订,即参保居民在选定的社区医疗机构就诊,5次以内每次设定20元的起付线,超过5次不设起付线。起付线以上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报销,年度内普通门诊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800元。
  此外,抚州市明年将对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在原规定标准基础上再次提高,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提高报销比例20个百分点,达到9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提高报销比例10个百分点,达到7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提高报销比例5个百分点,达到60%,确保2012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平均达到70%左右。门诊特殊慢性病报销比例也将作出调整,对一类慢性病参保人员年门诊费用视同住院费用报销。一类慢性病人员住院费用报销结算时,居民医保在政策范围内基金支付低于70%的,统一按70%报销。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当年统筹基金结余率超过10%的,对超过部分由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二次补偿方案,报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为了增强居民医保的吸引力,抚州市适时增加了居民医保的慢性病种,种数由原先13种增加到19种,增加了风湿性心脏病、脑卒中后遗症、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冠状动脉硬化性心脏病和血友病。为了最大限度地减轻尿毒症患者的经济负担,抚州市规定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的患者实行按月限定10次内(含10次)的血透费用全额由统筹基金支付,免除个人负担;超过10次的血透费用,按甲类治疗进行核算支付。
  从明年起,抚州市在实现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费用即时结算的基础上,依托全省一体化、规范统一的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整合省级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资源,全面推进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参保人员在省直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只需支付个人应承担的医药费,解决了参保人员报销医药费用“垫资、跑腿”问题。

  来源: 抚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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