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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滕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定慢性病门诊医药费报销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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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9 12:55: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滕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定慢性病门诊医药费报销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镇(街)卫生院、合管办: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发展,提高参合农民的受益水平。根据《滕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对《滕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定慢性病门诊医药费报销管理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
  一、增加以下特定慢性病种类:
  (一)血友病
  鉴定标准:
  1、有血友病的症状和体征;
  2、有化验室的诊断依据。
  补偿范围:
  1、治疗项目:(1)局部止血;(2)DDAVP(1-去氨基-8-右旋精氨酸加压素;(3)肾上腺皮质激素;(4)其他对症治疗药物。
  2、检查项目:(1)血象;(2)凝血4项;(3)凝血活酶生成试验;(4)FVⅢ、FIX促凝活性测定;(5) FVⅢCAg、FIX:CAg测定;(6)Vwf:Ag(FⅧR:Ag)测定 。
  (二)肾病综合征
  鉴定标准:
  1、典型临床表现为大量蛋白尿(≥30~35g/d)、低白蛋白血症(血浆白蛋白<30g/L)、水肿伴或不伴有高脂血症。
  2、上述症状持续两年以上。
  补偿范围:
  1、治疗项目:
  (1)糖皮质激素(2)细胞毒性药物(3)对症治疗的药物
  2、检查项目:(1)肾功能;(2)尿常规;(3)血常规;(4)血电解质分析;(5)肾脏B超;(6)A/G;(7)24小时尿蛋白定量。
  (三)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
  鉴定标准:
  有B超等辅助检查诊断,以及血清肝炎病毒标志物化验阳性,ALT/AST大于正常值3倍,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胆红素大于正常值2倍以上,白蛋白小于33g/L,电泳r球蛋白大于23%,凝血酶原活动度(PTA)小于40%,胆碱脂酶(CHE)小于45%。
  补偿范围:
  1、治疗项目:(1)抗病毒药;(2)调节免疫功能药;(3)保肝药;(4)相关中药。
  2、检查项目:(1)功能;(2)相关肝炎病毒、抗体测定;(3)肝、脾脏超声
  二、调整特定慢性病门诊医药费报销补偿范围:
  (一)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的参合患者需要“透析治疗”,可在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并享受特定慢性病门诊医药费报销。
  (二)恶性肿瘤的参合患者需要进行门诊放疗、化疗,可在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并享受特定慢性病门诊医药费报销。
  需要进行上述治疗的参合农民,应凭《合作医疗证》、《特定慢性病门诊就诊卡》和身份证明到所在镇(街)合管办备案,经同意后方可进行相关治疗,然后凭门诊病历、门诊收费专用票据和上述证件回所在镇(街)合管办报销。

  滕州市新农合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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