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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血友病纳入门诊慢性大病病种管理的通知-山东泰安针对血友病的第一个政策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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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0 13:31: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将血友病纳入门诊慢性大病病种管理的通知

泰劳社发[2009]38号

  市直各部门、各单位,省以上驻泰各单位,市直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提高参加医疗保险血友病患者的医疗待遇,减轻血友病患者及其家庭经济负担,现就血友病纳入门诊慢性大病病种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血友病病种纳入职工、居民医疗保险门诊慢性大病管理,参保人员患血友病在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分别按照职工、居民门诊慢性大病医疗费用报销标准,由统筹基金支付。
  二、下列项目由统筹基金支付
  (一)局部止血疗法:纤维蛋白泡沫、明胶海绵、凝血酶、肾上腺素等;
  (二)替代疗法:血浆、冷沉淀物、凝血因子VIII、凝血因子IX;
  (三)其它药物治疗:抑制纤维蛋白溶解物、达那唑、肾上腺皮质激素;
  (四)VIII因子活性测定,IX因子活性测定,部分凝血活酶时间测定,VWS抗原测定。
  三、将血友病患者用药凝血酶原复合物由乙类调整为甲类,取消个人首先自付部分。
  四、对血友病患者必需的药品,确因医疗机构药品短缺,经本人申请,到市医保处备案后,可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或药店购药,市医保处按规定为患者报销费用。
  五、本通知自二00九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二00九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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