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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友集团新晋董事长黄健铭:月薪只拿一元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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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4 18:49:27 | 显示全部楼层
1990年开始,我国逐步改变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办法,实行按比例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制度。即以立法的形式,规定用人单位聘用残疾人的比例,若未达到法定比例,则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作为惩罚。

  实行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依据是《残疾人保障法》,各省市都依法制订了相关政府令或实施条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5%到2%之间。本来,制定此项政策目的是为了提升残疾人就业的比例,可事与愿违,90%的政府、事业单位、国企和私企宁肯上缴残保金,也不愿意安置残疾人就业。据中国残联教育就业部副主任解宏德透露,青岛4万多家企业中,只有4.5%的企业按比例安排了残疾人就业;广西省有1860家直属单位,只有233家中有残疾人就业;北京市44.5万家用人单位中,聘用残疾人的有2.1万家,仅占4.7%。(凤凰网2011年8月20日)为何不愿意安置残疾人就业,原因比较复杂。

  目前,残保金大都由地税或社保部门代缴,据公益性网络平台残疾人就业促进网发布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研究报告》披露,2006年,北京征收残保金9.5亿、上海6亿、四川3亿、湖南1.4亿。报告指出,由于政府相关部门对残保金认识不清,以为多收残保金是一件好事,甚至认为征缴的残保金越多越好。(凤凰网2011年8月20日)

  显然,一方面很多省市残联收缴了巨额的残保金;另一方面残疾人就业工作无法推进,大量的残疾人处于无业、待业的无助境地。残疾人权益被侵,生活贫困,诉求无门,根源就是政府和事业单位拒绝安置残疾人就业,用所谓“收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大旗,掩盖残疾人就业难的矛盾。而地税或社保部门因为代收残保金可以坐收渔利,一些残联机构对收缴残保金工作也乐此不疲。尤其应注意的是,中残联以及各省市残联的残保金大都由政府要员掌控,其使用、花销、去向不公开、不透明;审计、纪检监察机构对残联使用残保金疏于检查过问,已经成为某些“公仆”们挥霍、挪用和侵占的巨大黑洞。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一项涉及残疾人就业的法规,如果不合时宜或难以收到预期效果,就应该进行弥补或修订,而不应当稀里糊涂,将错就错,贻误事业。因为缴纳的残保金数额越多,就意味着无业或失业的残疾人数量越大!如此下去,对残疾人事业的影响是无法估量的。应该说,缴纳残保金的动议或初衷是好的,也符合法规或国际惯例。可如果收取残保金非但不能促进残疾人就业,相反却成了掩盖矛盾,影响残疾人就业的隐形杀手,这样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残疾人就业政策,我们宁肯不要!

  有残联人士说,收缴了大量的残保金也是好事嘛——可残保金并不能代替残疾人就业,也不能体现残疾人的人生价值。还有的残联人士说,残保金的大头都用在残疾人就业培训上面了——这也难以让人信服。某些地方的残联每年是搞了几期电脑、按摩、服装等技能培训班,也轰轰烈烈的搞了几场残疾人就业招聘会。可是,究竟能有多少残疾人受益?数额巨大的残保金不公开、不透明、不知去向,让8300多万残疾人如堕烟雾,不明就里,这与中央要求的政务公开精神是否相悖?

  为此笔者建议,一要修改《残疾人就业条例》,明确用人单位要以安置残疾人就业为主,纠正重罚金、轻安置的作法;二要明确各级政府、事业单位须带头依法安置残疾人就业,为国企和私企做出表率;三要从残保金中拿出一定资金,免费为残疾人进行就业技能培训,对不能就业的重度残疾人、双重残疾人、精神病残疾人等给予生活补贴;四要依法实行残疾人专营产品或项目,建立起残疾人就业特殊扶持政策;五要由残疾人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监察、审计人员,组成残保金监审组织,对残保金的使用、去向等进行监督审查,防止挪用或侵占现象发生。

  收缴残保金是为了帮助残疾人建立就业渠道,而不应成为戕害残疾人就业的隐形杀手。(南方网编辑:东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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