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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将血友病等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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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31 21:00: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潮州市将血友病等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

  本报讯(记者 吕晓扬 庞磊成)记者近日从潮州市劳动保障局获悉,为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潮州市劳动保障局日前重新修订并下发了《潮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将于7月1日起实施。《规定》在原来高血压病(Ⅱ期及Ⅱ期以上)等15种门诊特定病种的基础上,将癫痫等6种疾病纳入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范围。至此,潮州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已达到21种,位居全省乃至国内前列,将有效地减轻参保人个人门诊医疗费用负担。
  此次新增纳入门诊特定病种的疾病包括癫痫、血友病、珠蛋白生成障碍(地中海贫血或海洋性贫血)、造血干细胞移植后(移植物抗宿主病及感染的治疗)、白内障(手术)和泌尿系结石(体外碎石)6种疾病。同时还将原来门诊特定病种肾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治疗)调整扩大为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治疗)。
  根据该《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人员,可向参保地的社保基金管理局申请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待遇。《规定》还调整了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结算办法,符合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待遇的参保人,应选择并确定本市一家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门诊特定病种就医机构,通过该医疗机构进行就医、购药,医疗费每社保年度按参保人选定就医机构一次住院的结算标准进行结算。与原来统一按三级医院的费用结算标准相比,新的结算办法可普遍提高参保人的报销比例。参保人的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按规定可列入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结算,参保人只需支付应由本人支付的费用即可,不需要再到社保基金管理局办理报销手续,实现了医疗费的即时补偿,大大减轻了参保人的经济负担,简化了办理程序。
  据悉,原来规定的15种门诊特定病种分别是高血压病(Ⅱ期及Ⅱ期以上)、糖尿病、脑血管疾病后遗症(脑栓塞、脑出血和脑梗塞等疾病引起的后遗症、限肌力3级及3级以下)、肝硬化(失代偿期)、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帕金森病、精神分裂症、中度及中度以上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恶性肿瘤、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治疗)、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血管炎、急性炎症性脱髓鞘性多发性神经病。

  转自2009年6月22日潮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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