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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因病致贫每年最高救助4万血友病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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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30 16:48: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广州市医疗救助配套指引出台 明确救助对象待遇流程
  《广州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和《广州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将于今年9月1日正式实施,配套出台了《广州市医疗救助指引》。记者昨日从广州市民政局获悉,过往三年,广州市共为市民群众医疗救助支付达2亿多元。
  文/记者谭秋明
  因病致贫申请条件
  医疗费超收入六成
  记者昨日从广州市民政局获悉,随着两个新的《试行办法》推出,配套出台了《广州市医疗救助指引》。该指引包含了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其他人员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四个方面,分别陈述了不同医疗救助形式的适用对象、医疗待遇以及申请流程。
  其中,“其他人员医疗救助”即是专门针对因病致贫而推出的医疗救助项目。该项救助的适用对象为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疾病,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影响基本生活的本市城乡居民并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可申请医疗救助:(一)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疾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超过其家庭总收入的60%或以上;(二)病人的家庭总资产值低于相同人数家庭总资产的规定上限。
  记者发现,从拥有2万元资产的单身汉到年人均收入15000元的6口之家,如出现因病致贫情况,都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该项救助的医疗救助标准为:每一医疗救助年度的最高医疗救助金额为40000元,当年累计,不跨年度使用。而医疗救助待遇则为:住院、诊治门诊特定项目疾病,其城乡社会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和基本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由医疗救助金支付80%,个人负担20%。
  门诊医疗救助
  急诊留观纳入门诊医疗救助特定项目
  在《医疗救助指引》中明确,门诊医疗救助包括了普通门诊,门诊指定慢性病、门诊特定项目以及门特二次救助。
  门特二次救助是指城镇困难群众在享受门诊特定项目(急诊留院观察和家庭病床项目除外)医疗救助待遇后,其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可再由救助金按有关规定给予救助。而农村困难群众在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门诊特定项目,参照“门特二次救助”的规定执行。
  据了解,门诊特定项目包括:急诊留观,恶性肿瘤化疗、放疗,尿毒症血透、腹透,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血友病治疗,慢性丙型肝炎治疗,重型β地中海贫血门诊治疗,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家庭病床。
  而门诊指定慢性病包括:糖尿病、冠心病、高血压病、帕金森病、精神分裂症、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心力衰竭(心功能Ⅲ级以上)、心脏瓣膜替换手术后抗凝治疗、癫痫、慢性活动性肝炎(乙型)、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阿尔茨海默氏病、情感性精神病(躁狂发作、抑郁发作及双相障碍)。
  住院医疗救助
  含非本市户籍就读困难学生
  根据《广州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以下对象可享受住院医疗救助:本市户籍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 “三无”人员或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政府供养人员;持证重度残疾人员;在本市大中专院校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困难学生。
  该项目的医疗救助标准为:困难群众每一医疗救助年度的最高医疗救助金额为40000元(含住院、门诊特定项目、门特二次救助和门诊指定慢性病救助费用),当年累计,不跨年度使用。
  医疗救助年度的起止点与救助对象参加的城乡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年度保持一致。
  救助对象未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按城乡社会医疗保险年度计算。
  3年资助2亿元
  据了解,广州自2009年5月实施《广州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试行办法》以来,截至今年8月,共资助367562人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助参保参合费用6206.58万元,医疗救助困难群众173259人次,共资助医疗费用近2亿元。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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