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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提高武进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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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8 11:23: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进一步提高武进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的通知
  (武政办发〔2009〕139号)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常州市市本级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的通知》(常政发〔2009〕17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提高我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通知如下:
  一、提高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由6万元提高至l5万元。医疗救助基金不再设立最高支付限额,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85%。
  二、提高门诊统筹待遇
  1.提高精神病维持治疗期药费的补助标准,在职和退休人员统一为每人每年1620元,划拨和使用办法不变,与其它特定病种药费补助不再合并。
  2.对白内障进行门诊或住院的白内障超声乳化加人工晶体植入术的费用,统筹基金支付的标准由每眼2000元提高到2700元。
  3.经审查确认患丙型肝炎的,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在门诊进行干扰素α(含普通和长效)、利巴韦林治疗的费用,每月在3200元以内的部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90%的比例结付。 药费补助的时间最长为12个月。
  三、提高参保人员“二次补偿”标准
  每年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支情况,对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经济负担过重的参保人员给予“二次补偿”。
  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的结算年度内,对参保人员住院自付费用超过2万元以上的费用补助50%,最高补助限额为l万元。
  四、扩大个人帐户使用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支付范围逐步扩大至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中原来由个人先按规定比例自付的费用,以及原来由个人现金支付的准字号药品费用。
  五、其他
  本通知有关事项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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