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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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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3 11:42: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京人社医发〔2011〕47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精神,加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管理,不断提高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保障水平,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9号)、《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北京市2010-2011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发〔2010〕8号)及《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3号)有关精神,经过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制定了《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调整制定2010年版《药品目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文件的重要举措,对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提高保障水平,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药品目录》的贯彻实施工作。
  二、2010年版《药品目录》在保持参保人员用药政策相对稳定连续的基础上,根据临床医药科技进步和参保人员用药需求变化,适当扩大品种范围、适当调整药品报销限制内容,适度提高用药水平。
  本版《药品目录》适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员药品费用和强化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的政策依据及标准。
  三、《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分甲、乙类。甲类药品使用时参保人员不需要先行负担部分费用;乙类药品使用时需要先行负担部分费用,其余部分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四、《药品目录》实行通用名管理,凡列入《药品目录》的西药、中成药(含民族药),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批发经营企业必须按规定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本次发布的《药品目录》中未包含部分复合药。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凡由我市2010年版《药品目录》内两种西药组成的复合药,如果其在我市药品集中采购中的中标价格不高于其所组成药品(同质量层次)平均中标价格之和的,可按规定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报销范围,并参照其所组成药品规定适当的“报销限制内容”。
  未经登记备案的药品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五、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做好《药品目录》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积极稳妥地做好新旧目录的衔接过渡。同时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宣传培训,引导医师为参保人员选择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药品,降低参保人员使用《药品目录》外药品的比例。
  六、列入本市《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将对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标准进行统一管理。凡列入《药品目录》的药品,生产厂家必须保证药品质量;对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提交虚假材料的,一经发现,该药品将从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报销范围中予以删除。
  七、各级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目录》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八、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参照此《药品目录》执行。
  九、本《药品目录》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十、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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