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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出台市区农民工医疗保险办法 血友病门诊治疗待遇标准视同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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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 14:13: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温州市出台市区农民工医疗保险办法 血友病门诊治疗待遇标准视同住院
  温州网讯 日前,温州市人民政府正式出台《温州市区农民工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保障农民工在温州市区务工期间的基本医疗。
  农民工医疗保险遵循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单独筹集、专款专用,保障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参保单位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等原则。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的农民工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农民工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以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应当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的全部人员缴费基数总额的2%,按月申报缴纳。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于建立农民工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账户。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招用农民工一个月内,到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的登记和申报手续,并按规定向地税部门缴纳农民工医疗保险费。农民工医疗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用人单位整体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并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农民工医疗保险费的,其全部参保人员从缴费当月起享受农民工医疗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或者欠缴农民工医疗保险费的,其农民工发生的医疗费由用人单位承担,农民工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用人单位将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的在职人员转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办结变更参保手续之月起,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从第7个月开始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间,该参保人员享受农民工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农民工符合规定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按医疗机构的不同等级设起付标准,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为600元,二级医疗机构为800元,三级医疗机构为1400元。一个年度内设一次住院起付标准。参保农民工年度内多次住院且所住医院级别高低不同的,按其各次住院医院级别最高的一次计算起付标准。
  据悉,各类恶性肿瘤的治疗,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肾功能衰竭的腹膜透析、血液透析,系统性红斑狼疮的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的治疗,血友病的治疗等特殊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列入农民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待遇标准视同住院。

  来源:温州网–温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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